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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