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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