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