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在政务活动中遭受损失,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