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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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用密码应用和管理,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
第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
第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商用密码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商用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
第四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加强商用密码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商用密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人才评价制度,鼓励和支持密码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规范商用密...
第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商用密码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第六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商用密码领域的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学术交流、政策研究、公共服务等活动,加强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第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用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
第四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密码管理的机...
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五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任务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
商用密码指定科研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采...
第六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六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商用密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鉴定。
第七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指...
第八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八条 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
第九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九条 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标准化
第七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标准化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商用密码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机制,支持商用密码科学技术自主创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
第八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标准化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商用密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科学技术成果信息汇交、发布和应用情况反...
第九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标准化 第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组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密码算法、...
第十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标准化 第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商用密码团体标...
第十一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标准化 第十一条 从事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第十一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如实登记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十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境外...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二条 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第十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三条 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检测、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商用密码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第十四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四条 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五条 申请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家密码管...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地开展商用密...
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商用密码认证制度,实行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八条 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
申请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九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地开展商用密...
第二十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依法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由具备资格的商...
第二十一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二十一条 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第二十一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一)在商用密码...
第二十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泄露商用密码技术秘密、非法攻击商用密码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二条 采用商用密码技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有与使用密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管理体系,依法取...
第二十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保证其电子...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四条 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第二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五条 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
第二十六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八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提供电子政务电子...
第二十九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电子认证信任机制。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电子认证信任源的规划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电子认证服务互信...
第三十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三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一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实施进口许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
第三十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或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
第三十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三条 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或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并按照...
第三十四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四条 申请商用密码进出口许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三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鼓励使用经检测认证合格的商用密码。
任何组织或者...
第三十六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商用密码提升安全性,支持并规范商用密码在信息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中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商用密码应用促进协调机制,加强对商用密码应用的统筹指导。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
第三十八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制定商...
第三十九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三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应当经检测认证合...
第四十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
第四十一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根据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
第四十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四十二条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应当加强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第四十四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商用密码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商用密码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的协调配合。
第四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第四十六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推进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依法建立推行商用密码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信用分级分...
第四十七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十八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第四十九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核实、...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或者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
第五十四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
第五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第五十六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在政务活动中遭受损失,电子政务电...
第五十七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
第五十八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商用密码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商用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
第六十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
第六十一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或者服...
第六十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的,由密码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干预、阻挠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
第六十四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
第六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