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
(一)超出批准范围;
(二)存在影响认证独立、公正、诚信的行为;
(三)出具的认证结论虚假或者失实;
(四)未对其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五)未履行保密义务;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认证的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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