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