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