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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