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五条 申请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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