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三十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三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