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八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八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并定期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服务实施情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