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三条 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检测、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商用密码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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