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商用密码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商用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商用密码工作。
网信、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商用密码有关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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