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五条 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具有为政务活动提供长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能力;
(四)具有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安全运行的管理体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