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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