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三十七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商用密码应用促进协调机制,加强对商用密码应用的统筹指导。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商用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工作。
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商用密码应用信息收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和重大事项会商,并加强与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的衔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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