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报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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