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标准化

第十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标准化 第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商用密码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商用密码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对商用密码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其他领域的标准涉及商用密码的,应当与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持协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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