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