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部分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