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