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