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