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