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第二条 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2-09-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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