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第六条 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年275号文件精神,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2-09-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