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第十条 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通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2-09-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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