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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