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八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公民、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创造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