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2025-03-13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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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公民、组织处...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完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化等重点信息加强跟踪了解,开展典型案例分析...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公民、组织处理涉... 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七条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鼓励、引导...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八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九条 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条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开通服务热线,提供咨询、培训等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进入国外市场,应当主动...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参与境外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进口货物侵犯知... 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任何组织...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