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
(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我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我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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