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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