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服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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