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采取相应措施;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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