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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