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设置地区封锁的规定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是以国务院所属部门不适当的规定为依据的,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该部门不适当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