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在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和本地产品运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查处,撤销关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