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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