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1986-01-23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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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国...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会...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一九八五...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当照拨。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企业委托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技任务,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拨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国防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由国防科工委另行制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