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其派生形式可以在境外流通转让。
前款所称派生形式,是指股票的认股权凭证和境外存股凭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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