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