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三)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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