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2025-01-10 共 19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三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同时配备具有相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四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 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 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 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六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