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