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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