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第四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