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违法、违章,民航局或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通用航空许可证等处分。
对被吊销通用航空许可证的企业,民航局或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会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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