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的学校或机构,应当接受民航局的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