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遵守有关民用航空的规章、条令,接受民航局对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