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定期报送通用航空统计资料和其他材料。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编制并向民航局报送本企业的中、长期计划。
民航局应当扶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协调、监督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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